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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办理《生育证》
二、事项类别
证件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四、办理条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提交再生育申请和《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二)申请人双方不一致的,提交《婚育情况证明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婚姻变动情况证明、死亡证明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件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90日
九、受理机构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