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