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与受理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按照属地原则,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实施兼并重组的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材料,或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12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的复印件。
(三)本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
五、初审与复核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类型、申请条件等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本区(县)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汇总表》(附件2)及《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等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六、信息公开与拨付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确定的拟补贴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相应企业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适时组织检查,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四)加强就业服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对其中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就业压力大的企业要配合企业做好应对预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化解失业风险。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稳岗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保政策;
(三)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