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成为继营改增之后的财税改革突破口。适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确立‘综合扣除+专项扣除’税制框架。”全国政协委员、资深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委员张连起表示。
鉴于我国地区不平衡、社会配套措施和征管条件不健全等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在做好方案论证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成熟一点推出一点,不错失时机,不因噎废食,不止步观望。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资深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委员张连起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先将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合并,实行综合征税,初步搭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框架。
第二,在合理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居民家庭不同负担情况,适当增加有关家庭生计支出的附加扣除项目。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兼并税率级次,缩小初始税率比例,降低中等收入者税负,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与综合征税相配套的税收征管体制。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推动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等社会综合配套条件的逐步完善,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信息化的步伐。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投资、商贸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纳税台账,重点税源、重点管理。
运用好大数据和云计算,升级“互联网+税务”,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企业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以前,财税体制改革按照预算、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序依次进行,这与实际情况不适应。应当将三者视为整体,以财政体制为主体,以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为两翼的方式来推动整个财税改革,达到“一体两翼”的效果。
以财政体制改革为主体,特别需要进行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的改革,理顺各级政府的职责。在财政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的这种财政关系,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它必须排在首位,做整体的谋划。
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时,会涉及中央政府各个部门与地方的关系,哪些归中央、哪些归地方。这同时涉及中央、地方的本级支出,以及转移支付。各部门的职责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计算部门预算到底要花多少钱,中央与地方就可以更好地规划清楚。否则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能错位,事权紊乱。
地方政府“缺钱”不能从地方政府收入的角度来考虑,而应该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分配考虑。我们现在说支出,地方支出占比达到85%,几乎每年提高一个点。在这种情况下,要有一个多大的地方税体系才能支撑地方的支出责任?如果按照这种支出情况来“补偿”,这意味着85%的税收要交给地方,中央收入占15%就够了,这就会使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的成果毁于一旦,导致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让更高层级的政府来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也意味着中央要履行更多的事权。目前我国事权调整的特点是,部分决策权下移,部分执行权上移。适合交给地方决策的事情,更多地将决策权下放给地方;通过上收部分事项的执行权,增加中央政府直接的支出责任,以此提高中央政府的支出比重,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负担。
应该说,在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过程中,实际上就能反推预算改革和税制改革应该改革的地方,前者也为后者提供了目标和方向。
财税改革不是单兵独进,它需要与其他改革相联系,国际、经济、社会的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改革的效果。我认为改革不怕慢,就怕站,改革慢一点没关系,但不要停下来。要避免“驴推磨”式的改革,不能表面上进了一步,但最后又绕回来,这样浪费了时间,也造成成本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