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领“两项补贴” 。
《实施意见》明确,“两项补贴”的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其补贴标准由省政府统筹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解决。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领“两项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
《实施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也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按月计发补贴。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
困难补贴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
根据《实施意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