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均可享受残疾人补助。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
补贴标准
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上各项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要,动态调整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补贴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重度残疾人采取家庭护理方式的,其护理补贴根据补贴对象自愿要求按补贴标准发放现金;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助后仍然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申领程序
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本人申请、本人户籍证、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