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残联,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
规〔2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行托养服务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泰州市区范围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3〕14号)相关规定的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乡镇(街道、园区)或社区(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
2.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的托养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泰州市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二)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并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的。
(三)残疾人家庭为当地低保户、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
二、补贴标准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给予托养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年20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年1000元。
对市定任务数内具备上述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泰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参照省补标准,结合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给予托养服务专项补助。
托养服务10个月以上的,按1年计算;未满10个月的,按实际托养时间计算;未满半月按半月计算,满半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补贴资金用途
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机构内食宿、康复、培训等方面。
四、补贴资金来源
各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统筹区安排,并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对提供(市定任务数内)托养服务的泰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托养服务补贴和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并列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五、补贴申报程序
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上年12月底实际托养的符合托养
服务补贴条件残疾人情况,认真填写《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名
册汇总表》(附表1、2),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给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填写《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附表3),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附表1、2、3),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给市残联。市残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下拨到区财政。
各区残联按照符合市补条件托养残疾人数和补助标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托养服务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残疾人托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