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发〔2011〕13号)和《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残联提供的《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残联。
(三)审批。区县(自治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来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补助20%、城市发展新区补助50%、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补助100%。
第八条 档案管理: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加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九条 动态管理: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第十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残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区县(自治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行为,要求违规单位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补贴对象人数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级残联、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3)。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