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及个人营业执照办理材料

更新时间:2023-07-21 19:32:24文/高考志愿库

湖南推行营业执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采取分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办法,自9月28日起,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意见》明确,“多证合一”登记,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参照原有的“五证合一”登记,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

根据《意见》,“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许可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向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事项。

《意见》明确,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工商部门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去哪里办?下面我们就企业和个体户的不同形式进行分别介绍: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特殊项目需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0.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承诺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4.《承诺书》。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8.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