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及个人营业执照办理材料

更新时间:2023-07-21 15:12:25文/高考志愿库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并于印发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后张湾区首张营业执照

9月25日上午,张湾区北斋美术创意咨询工作室从张湾区政务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办理好的营业执照,据了解,这是十堰市试行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度后,张湾区首位营业执照领取者。

该办法规定中申请人无需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只需要向注册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书编号、产权人(含共有人)、法定用途,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申请人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但应当承诺已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并取得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为实现 “最多跑一次”目标

《办法》印发后张湾区行政审批局进一步放宽

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将企业开办时间提速至1天内办结

将个体工商户改为即办件

压缩各类市场主体开办时间

优化流程,简化材料

全面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程度

激发广大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下面是科普时间

小伙伴们注意了

根据《办法》,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二)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城乡居(村)民住房;

(五)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特别提醒:

城乡居 (村)民住宅可以凭土地使用证可用作从事“安全、 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涉及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同意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但应当依法自行征得并承诺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但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拟申请从事食品、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适用对象包括: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温馨提示: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 (经营场所)信息及承诺内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其申报住所 (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不免除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和义务,不免除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 (经营场所)信息存在明显疑问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说明或补充有关材料。申请人逾期没有按要求补正或者补正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驳回其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报住所 (经营场所)信息存在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需承担相应的警告、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行政处罚。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0.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承诺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4.《承诺书》。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8.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