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动员部署全省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0月1日起,两项工作将在湖北省范围全面实施。该制度实行后,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如何实行?
实施背景
今年5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5月下旬,国务院发布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部署年内实施“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
7月上旬,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8月下旬,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明确湖北等四省(市)为试点地区,自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五证合一”相关的内容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五证合一”是对“三证合一”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沿用了“三证合一”的工作机制,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不变,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规则不变。
图为5月14日,罗田县许林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办证人员从工商登记窗口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五证合一”改革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范围一致。
“五证合一”如何过渡衔接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直接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原已登记还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继续按“三证合一”规定予以收缴,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予收缴。
在全国统一的过渡期内(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需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可继续使用原发证照办理,也可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企业和个体户的不同形式进行分别介绍: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特殊项目需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0.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承诺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4.《承诺书》。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8.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