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取消部分提取项目……”为充分发挥公积金积极作用,支持缴存人首套首贷刚需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4月30日,宜昌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即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和提取政策。
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将现有的“正常缴存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2000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5286.16元,首套首贷,贷款年限15年,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其他贷款。
现政策可贷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将现有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即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面积148平方米,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8万元。
将现有的二手房“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调整为“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只要二手房房龄≤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的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1: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二手房房龄≤5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6年(房龄4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款额度48万元。
例2:贷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房龄在5年<房龄≤20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50%=30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3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8万元。
将现有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从“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调整为“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即将5年<房龄≤20年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调整为80%。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商品房现房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房屋评估价为58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70%=40.6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0.6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80%=46.4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6.4万元。
将现有的“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年限”,调整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即在核算借款人月收入时,将所有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其他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减除。此项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1652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1825.49元,首套首贷住房,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其他贷款36笔,有13笔未结清,月还款合计1844元。
1、未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0.35×12个月×12年=34.69万元。
2、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1844(银行贷款还款额)}×0.35×12个月×12年=25.39万元。
取消部分公积金提取项目
调整灵活人员申请贷款条件
为坚决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整改要求,凡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项目一律取消,即日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项目。
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宜昌公积金此次调整,还增加了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有诉讼案件,且未 “执行完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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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从10月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也就是贷款基础利率。
定价基准转换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如何定价?这项改革又将给居民家庭带来哪些影响呢?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问答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是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
2.改革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何定价?
改革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其中,LPR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报价计算形成。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
加点数值一旦确定,整个合同期限内都固定不变。
3.确定定价基准时,相应期限如何理解?
目前,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1年期和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直接对应的基准,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准,可由贷款银行在两个期限品种之间自主选择。参考基准确定后,可通过调整加点数值,体现期限利差因素。
4.什么是利率重定价?
利率重定价是指,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根据定价基准的变化确定形成新的贷款利率水平。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可根据自身利率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进行选择。每次利率重新定价时,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
5.对于居民家庭有什么影响?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6.何时实施?
2019年10月8日是定价基准转换日。在此之前,贷款银行需修改贷款合同,改造升级系统,组织员工培训,同时,采取各种方式为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转换过程平稳有序。
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此时,刚看完公告全文的你,
是不是一脸茫然?
觉得文里面每个字都认识,
但就是看不懂。
没关系,
小编来帮你划划重点,
给您好好分析一下:
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
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
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因此,以上两条内容的变化可以具体解读为: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
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房贷调整频率是最高1年,最低可以不调整;也就是房贷利率不会每个月都跟着LPR走,但预计未来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会要求客户每年做一次重定价,根据LPR一年变一次。
同时,央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各地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还想更明白一点?
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以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例,原基准利率为4.9%,现LPR为4.85%??首套房贷若不加点,比基准利率低5个基点(目测加点可能性高);二套房贷加60个基点后为5.45%(4.85%+0.6),约为基准利率上浮11%。
此次调整的最重要的变化,是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的变化。
在这次调整之前,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贷款基准利率,即按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浮多少,来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调整之后,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在LPR的基础上加点,根据LPR来确定个住房贷款的利率,这是这次调整的根本。
结合“因城施策”原则,小编认为以上变化的具体影响的效果类似于对部分优质首套房贷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因为之前首套房的房贷多数是按照基准利率执行,每个城市的执行水平不一样,部分城市也有很多优质客户可以享受95折,仍然有少部分客户可以享受9折优惠。
简单地来算笔账:
二套房利率一般是按照指导利率的1.1倍数,央行此次要求4.85%+60BP大致为5.45%,正好和此前1.1倍5.4相当略高。
首套房利率最低4.85%,和当前利率水平比不同城市影响不一样,对于允许下浮的城市而言,和当前9折利率比,实际有所提升,因为新的政策不允许首套房利率在LPR基础上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