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及借款人债务认定通知,2020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正常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65万,共同借款人不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45万”调整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正常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80万,共同借款人不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50万。”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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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购房出台十条优惠政策!
1、在本市建成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包括外地户籍人员),享受购房补贴。购房人在2020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兴城市辖区购房并缴纳契税,享受所缴纳契税金额70%的购房补贴;购房人在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兴城市辖区购房并缴纳契税,享受所缴纳契税金额50%的购房补贴。军人(包括军人家属)购房并缴纳契税,享受所缴纳契税金额70%的购房补贴,享受补贴从2020年7月10日至12月31日。回迁房、房改房、公产出售房、赠与房不在此次补贴范围。
2、在本市建成区购买门市房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包括外地户籍人员),享受购房补贴。购房人在2020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兴城市辖区购买门市房并缴纳契税,享受所缴纳契税金额70%的购房补贴;购房人在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兴城市辖区购买门市房并缴纳契税,享受所缴纳契税金额50%的购房补贴。
3、加大对各类人才在兴城市置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关于印发〈兴城市引进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兴委办发〔2019〕138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人才、急需人才、实用人才,且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均可参照高级人才120平方米、急需人才100平方米、实用人才80平方米标准提供住房。
4、对在7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购房人,在待售和在售楼盘原有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下浮。我市2017年以来的动迁户,在价格下浮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优惠。各房地产企业优惠政策标准参照《房源开发企业优惠政策统计表》(见附件)。
5、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各金融机构首付比例最低限执行。
6、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各金融机构最低贷款利率。
7、个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首次贷款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房进行第二次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葫芦岛市非兴城户籍人口参照《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葫政务中心发〔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施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户籍限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鼓励凡在我市建成区购买90--140平方米商品房或门市房的购房人,在落户时可根据本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初始入学意愿自由选择户籍地(义务教育阶段已就读学生除外)。
9、凡在我市建成区购商品房或门市房的购房人,可享受我市异地就医政策(不受户籍限制)。
10、鼓励存量商品房和已上市、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医养结合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如转型后形成新的投资和税收,可享受我市相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
本方案自2020年7月10日起执行,实施截止2020年12月31日。7月17日前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方案宣传工作。凡过去文中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2020年7月10日之前网签的,按原文件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兴城市住建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