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额度期房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二手房及现房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三)申请建造、翻建、大修用于自住的普通房屋所有权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以上三个条件取最低额度确定。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依法调整单笔贷款的限额标准。
盘锦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二)系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除外)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并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异地贷款除外)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贷款抵押房屋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认可,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能超过30年。
(六)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险、抵押担保方式,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盘锦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界定参照医保规定标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的指定银行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近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税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近一年以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交易发票;
3、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提取业务(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