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及国家审计署关于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整改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市对公积金相关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0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比例:房龄1年至10年(含)的贷款比例由80%调整为70%;房龄11年至20年(含)的贷款比例由80%调整为60%;
0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比例由80%调整为60%,贷款利率上浮10%;
0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抵顶偿还每月贷款本息,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需在《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扣款日之前,将不足部分资金存入《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委托扣款账户,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原公积金月缴存额抵顶偿还贷款本息政策不变;
04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取消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首付的政策。
上述政策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相关证件包括:
个人要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公积金联名卡。
购房手续: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交易房(二手房)提供所购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测算表、不动产转让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新发放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调整的公告!
公告称,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看完上面的信息
你是不是感觉事儿不小
但却好像不是完全明白?
没关系
咱们来看权威的解释
此次调整最重要的变化,是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从10月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贷款基础利率(LPR)。
在这次调整之前,房贷利率是“央行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比例”,也就是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贷款基准利率,即按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浮多少,来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如基准利率4.9%,上浮10%,你的房贷利率就是5.39%。
但是10月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将改为“LPR利率+加点”,比如LPR为4.85%,加点10,房贷利率就是4.95%。
央行基准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在过去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准绳。LPR则是在每月20号,由18家银行共同报价形成。
这个政策意味着,LPR正式替代了央行基准利率,成为了贷款定价的主要参考准绳,利率形成更加灵活,利率市场化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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