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制定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新修订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期房贷款办法》),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落实住建部公积金管理业务规范标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管理办法》)。
新《个贷办法》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明确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
偿还能力、
公积金缴存情况、
房屋价格、借款期限、
抵押房产现值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明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0%;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0%;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60%。
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异地贷款的职工,贷款偿还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抚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前中心下发的相关贷款方面政策性文件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防范贷款风险,规范公积金期房贷款管理,我市结合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将现行《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贷款暂行办法》修改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保证金及监管资金事项;增设期房贷款内部审核机构,审核期房贷款准入等相关事项;增加期房准入项目风险监控的内容,对期房准入的开发企业工程项目进度的要求进行了修订,要求多层、高层主体全部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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