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明确我市婚假15天,产假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达128天,护理假15天。
修订后的条例不再有晚婚晚育的相关奖励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产假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同时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男方护理假方面,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对于我市城乡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具体政策规定,修订后的条例中未对此作出修改。
条例还细化了二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即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