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重新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重点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产假、护理假、婚假等内容重新作出明确规定。
我省进入人口零增长阶段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省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当前我省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开始进入零增长阶段。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提高,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生育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婚前医检可享婚假25天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的发生,条例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
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扶助政策继续有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种情形可生第三胎
条例还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基础上,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
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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