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的产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文件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两个规定组成在一起执行的。
1、务院令 第619号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所以大连的产假是98天加6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文件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
大连的婚假由劳总薪字(1980)29号文件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两个规定组成在一起执行的。
1、劳总薪字(1980)29号文件规定给予三天的婚假。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所以大连的婚假是3天加7天。
【劳总薪字(1980)29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 | 【劳总薪字(1980)29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 3天+7天=10天 |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丧假 | 【劳总薪字(1980)29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 | 3天 |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产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文件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 98天+60天=15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
流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
男职工陪产假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 15天 |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