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最多休息两天……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我省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加精细、周到。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遇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情况,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都要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不适可休两日
对于正处于经期中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给予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期女工,还可享受20分钟工间休息。
另外,只要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经量过多的经期女工,可享1日至2日的休息。
劳动量要减少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给予多方面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怀孕女工若不能适应原岗位,单位要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确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的,准予休息。
另外,怀孕3个月以内和7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要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小产也能休假
刚生产完的女职工,身体和心理都需得到各方面的养护。对此,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或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可享15天产假;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产假98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还可继续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产假期满上班的,还能享受一周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空出喂奶时间
哺乳期的女职工,孩子未满1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如果孩子满1周岁,且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哺乳期女职工,可获得延长哺乳期的福利,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准予调换岗位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治疗后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要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可获相应津贴补助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获得相应的津贴补助。
如在产假期间,参保女工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保或欠缴保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或流产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或欠缴保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