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产假多少天,廊坊产假国家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2 05:28:13文/高考志愿库

2017年开始

产假可延长、期满后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一周岁

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在劳动时间还可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经期女性每月可领30元卫生费

重度痛经可休息……

1

适用范围:全省所有女性职工

《特别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哺乳期有望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的休假政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边工作边带孩子的辛苦自不用说。此次《详细规定》明确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3

不得以合同、降薪等方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在职场中女同志偶尔会因为结婚、生育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解聘。此次出台的《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4

经期女职工每月可领卫生费30元/人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5

怀孕七个月以上安排一定休息时间

《特别规定》明确,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6

未参加生育保险依然享有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他要点摘录如下:

↓↓↓

哺乳期不得安排夜班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这些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给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重度更年期综合征女职工适当减轻劳动量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

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依法给予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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