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一)严格执行《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增加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严格执行一户只能饲养一只犬的限养规定,对于多养的养犬人应予以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的家犬,不仅对养犬人处以罚款,且未注册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收容。建立违规养犬举报机制,犬只未按要求佩戴号牌,一经举报,予以顶格处罚。
(二)对犬只户外活动时间和区域明确予以规定和限制,加大养犬人的看护责任和法律责任。严禁带犬进入商场、饭店及校园等公共区域或搭乘公交交通工具。犬只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链长度不能超过一米五,犬只必须带号牌,而且主人要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以免污染环境。如犬只伤人,养犬人负责任为受伤人诊治且顶格支付医药费用,如受伤人要求打进口狂犬疫苗,主人不得拒绝,如产生救护车费用应由主人承担。
(三)对流浪、遗弃的野犬,应由城警部门负责,统一收容处置。
(四)广泛利用媒体、社区进行养犬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养犬。增强养犬户主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要鼓励开办饲养宠物犬培训班,辅导养犬户主人驯养犬的良好卫生习惯。
(五)依托社区加强犬类管理。社区居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委会应担负起居民养犬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对辖区的养宠物犬的户数和宠物犬的数量进行逐一登记管理,制定小区养犬公约,督促社区养犬户主人的宠物犬按规定注射狂犬疫苗。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清洁袋和清洁工具自取装置,养狗的业主遛狗时可以自行取用清理犬只的排泄物,小区内垃圾箱附近可以设立“宠物卫生间”,便于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消毒。
(六)建议物价部门允许小区物业对养狗的业主加收清洁费。
(七)如发生狂犬伤人事件导致报警的,如需使用捕网、麻醉枪等或需要特警、消防出勤,建议由犬只主人承担费用,不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具体价格标准应经充分调研后制定。
提案二 关于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建议
提案人:李振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改善,我省饲养犬类猫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猫狗等宠物可增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为一部分人特别是独居人士排解寂寞寄托情感起到积极作用,也为未成年人儿童等群体了解动物认识自然的提供契机,总体上说饲养猫狗等宠物有相当多的积极因素。但是,相较于猫类普遍较温顺,不易主动攻击人类,犬类动物攻击性较强且易携带狂犬病毒致人伤亡,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犬只伤人事件,有的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犬类动物的饲养管理亟待加强。我省海口市、三亚市等也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但从实施效果看不尽人意。据三亚日报报道,去年2017年12月三亚街头一大狗伤人导致婴儿十级伤残。切实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是必要的。
因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1、广泛征求民意,制定《海南省养犬管理条例》
制定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的名录,禁止饲养秋田犬、藏獒、中华田园犬等大型犬只。对登记管理、收容流浪、遗弃犬只、规范养犬进行明确规定。家犬养饲由公安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强制实行狂犬疫苗预防注射制度。对宠物犬进行挂牌管理,且在牌子上记上疫苗注射时间、次数。 对流浪、遗弃的野犬,应由责任管理部门统一收容处置。
2、增加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
养犬人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缴纳一定的费用。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加大养犬人的看护责任和法律责任。犬只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只携带号牌,而且主人要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以免污染环境。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的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违规养犬举报机制,一经举报,管理责任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
3、广泛利用媒体、社区进行养犬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养犬
增强养犬户主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要鼓励开办饲养宠物犬培训班,辅导养犬户主人驯养犬的良好卫生习惯。做到文明养犬、卫生养犬、不得扰乱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提案三 关于加强遛狗管理的建议
提案人:李桂英
近年来,遛狗不栓绳引发的血案屡见不鲜。如2017年的“网红遛狗引纠纷、狠推孕妇致早产”事件、2018年上海某女生被小区一条没栓绳的狗惊吓,其父亲与狗主人发生肢体冲突后突然死亡事件等等。狗患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正逐渐凸显,社会上呼吁加强犬类管理的呼声很高。
从我省情况看,随着人们生活条件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养狗的家庭也越来也多。但很多养狗者认为自己的狗非常听话乖巧,温顺不伤人,所以在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遛狗时,不想让狗受到束缚,经常遛狗时不牵绳,给身边的人们带来了很多困扰,走在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让人不免受到惊吓。很多居民在公众场所都遇到过类似情况,但往往由于情节较轻,并没有引起养狗者的重视,一些人仍我行我素的遛狗不牵绳。
为规范养犬人的行为,近年来全国已有不少城市发出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对犬只品种、出行要求、遛狗时间等都列出了具体规定及罚则。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通过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犬牌,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须给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 米,并主动避让他人。但在生活中这些法律规定作用并不明显,监管力度不够,不牵绳遛狗也没有受到惩罚,导致很多人无视规定,居民对于不牵绳遛狗虽然反感,但也无处可申。
当前,我省正在深入推进自贸区(港)建设,对外改革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树立文明有礼的城市形象至关重要。如果依然任由遛狗不栓绳等不文明现象的存在甚至泛滥,不仅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也会给城市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遛狗管理,切实提高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媒体、社区进行养犬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养犬、牵绳遛狗,增强养犬户主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文明养犬、卫生养犬、不得扰乱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定期举办法制宣传,让住户了解相关规定,并了解宠物伤人造成的后果和该承担的责任。
二是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城市养犬管理相关制度,由公安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农业部门实行狂犬疫苗预防注射制度。对宠物犬进行挂牌管理,同时进行强制防疫。加强重点区域的犬类管理,对城市主要道路、校园周边、公园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入行为进行禁止。重点旅游区要对遛狗的时间和地点要有明确的规定,标识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区域。
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养犬人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缴纳一定的费用。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加大养犬人的看护责任和法律责任。犬只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只携带号牌,而且主人要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以免污染环境;如犬只伤人,养犬人负责任为受伤人诊治,支付医药费用。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的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建立违规养犬举报机制,犬只未按要求佩戴号牌、栓绳等,一经举报,予以处罚。
提案四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提案
提案人:陈超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市民越来越多,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部分市民对犬只疏于管理,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市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卫生和伤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一是犬只底数不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口家庭养犬和流浪犬的数量有5万余只,但办理狗证的只有6000余只,大量的犬只属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二是管理制度滞后。《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8年施行,后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提升,现有的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国际旅游岛、自贸区(港)发展定位,亟待修订完善。三是严重污染环境。现实生活中,犬只饲养者经常将犬只带到大街、影院、超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犬只随意排泄,在行道上、花丛中、树木下经常见到犬只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容易带来疾病隐患,也严重影响城市对外形象。四是扰乱公共秩序。相当多的养犬人对犬只实行“放养”,造成大多数犬只看护不到位,经常在小区楼道等公共场所横冲直闯,给市民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尤其对老人和儿童造成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因此引发的投诉和民事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抓立法。从现状来看,已经实施近10年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海口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城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职能部门在修订中要聚焦养犬管理的新矛盾新状况,广泛吸纳养犬人士、机构和市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到法律法规制定中,避免一刀切的情况;要注重平衡养犬者和不养犬者之间的关系,既体现不养犬者的意愿,也应尊重养犬者的需要,特别是要完善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
二是抓宣传。常态化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深入开展宣传,制作宣传资料,印发《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和宣传卡片,将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养犬户手中,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养犬注意事项。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增强养犬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推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三是抓督查。完善督查机制,构建市、区两级日常督查机制,形成市、区两级相互结合的督查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职能部门犬只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职能部门抓好犬只常态化管理;改变以往犬类管理单靠政府的监管模式,建立以公安为主,联合社区、卫生、畜牧、交通等各部门,动员居民、犬主及社区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自上而下,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纵横联动的立体式管理网络。
四是抓执法。要建立健全犬只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养犬的坚决予以查处,对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恐吓他人、驱使伤害他人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对违规养犬行为经教育不改,影响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严格依法查处,没收犬只,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网格化监督,针尖式处罚”高压态势。要加大犬类经营市场排查力度,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杜绝非法交易,全力消除隐患。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