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链);
(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三、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四、犬只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烈性犬一律收容,狂犬一律捕杀。
五、鼓励市民向公安110、城管12319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