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七台河市城市公园条例》8月8日开始实施。
解读之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背景
建国以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省级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无立法权;1979年,《地方组织法》实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权力;1982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权力拓展到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1986年,《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改,将拟定权改为了制定权;2000年,我国《立法法》出台,将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扩大到经济特区的市。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6年9月9日,七台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市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同年9月30日,市编办批复设立市十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解读之二:公园条例为什么会成为我市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
七台河市多年来不断加大城市生态体系建设力度,2013年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星罗棋布的公园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指数。但同时,侵占公园绿地、破坏公园设施、噪声扰民、带宠物入园等问题市民反映强烈,管理部门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实施依法治理。2017年,在市人大常委会问卷调查、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过程中,群众对这方面的关注度很高,迫切要求通过立法解决公园管理中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在广泛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情民意,决定通过城市公园立法的形式规范公园的管理、服务,以及公民的游园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经过相关立法程序,并得到市委的批准和支持后,《七台河市城市公园条例》被确定为我市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
解读之三:公园条例和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公园条例规定了公园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比如,第十条规定,公园内应当根据游人容量和公众需求合理设置公厕、座椅、园灯、垃圾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保持公园设备设施、园林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的职责;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公园管理单位要及时更换、修复损毁、缺失的设施。这些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公园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是日常生活中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所以说,制定公园条例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的权利,而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虽然条例中也有很多禁止性行为,但目的是通过限制极少数人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保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立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解读之四:这些事情以后出现在公园里就是违法了
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园内“摆摊设点、行乞算命、兜售物品、乱搭棚架”、“携带犬类(导盲犬除外)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入园”、禁止“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和打陀螺、甩鞭子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妨碍他人正常游园休闲的活动”、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种植瓜果蔬菜”、禁止“放生动物、放牧畜禽、捕捉伤害野生动物”等。这些过去群众反响很大,但公园管理部门没有执法依据的大老难问题,此次全部被列为禁止行为。以前,执法部门对这些行为只能劝阻,有的非但不听,还辱骂殴打管理人员,8月8日开始,就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了。
解读之五:公园条例为什么规定禁止携带犬类入园
是否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这是各地最为敏感、争议最大的问题。
近几年,城市养狗人数逐年增多,大家都不否认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能给很多人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带来快乐。
但公园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特别是我市有得天独厚的“走山”条件,每天高峰时段桃山、仙洞山等环山路上休闲锻炼的人摩肩接踵。这个时候带狗进入公园,而且不少人遛狗不按规定拴绳,极易发生狗咬伤人或惊吓人的事情。我市公园内狗咬伤人的事每年都有,因狗惊吓到孩子和老人引发争执更是时有发生。同时,市民对狗在公园内随地便溺,影响公园环境和游人心情的现象也非常反感。公园条例为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将携带犬类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进入公园作为禁止条款。
从外地经验来看,禁止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已经越来越成为共识。哈尔滨市近期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带狗进入公园、不按规定办理养狗证、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理违规问题几百例。
希望养狗的朋友理解条例、支持条例、执行条例,为建设和谐共享的美丽七台河做出每个公民应尽的努力!
解读之六:公园条例为什么规定禁止在公园内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
公园内人员密集,特别是我市仙洞山、桃山公园环山道坡陡路窄,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这些冲撞性强、危险性大的活动,很容易对游人造成伤害,也极易对自身造成严重伤害。我市仙洞山环山路就曾发生中学生骑自行车导致严重伤残事故。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公园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园内“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这既是为市民创造安全游园环境的需要,也是防止青少年因危险运动受到伤害的需要,希望广大家长支持配合,也希望学校教育学生遵守条例,不在公园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玩轮滑。
解读之七:公园条例为什么规定禁止在公园内甩鞭子打陀螺
在制定公园条例调研过程中,公园广场周边很多居民都反映,自己和家人是打陀螺、甩鞭子的受害者,强烈要求取缔这些活动。甩鞭子的声音十分刺耳,有些陀螺还自带哨子,旋转起来的声音具有很强的穿透力,严重影响居民的学习和休息。同时,在人员密集场所甩鞭子,也极易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特别是有的钢鞭几米长,甩开后占地几十平方米,没人敢靠近,加剧了公园场地紧张矛盾。公园管理部门还反映,打陀螺、甩鞭子对公园广场的地面损害很大,经常甩鞭子的区域地面损害明显加快,每年都要进行修复,费用不小。公园广场是公共资源,要符合多数人的游园和健身需求,公共设施需要大家爱护。为此,公园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园内“打陀螺、甩鞭子”。
解读之八:公园条例对噪声扰民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长期以来,公园周边居民饱受噪音困扰,而由于公园管理缺乏执法依据,常常陷入“凭什么管我”的尴尬局面。全国各地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大家经常看到网上爆料,因广场舞噪声扰民,为了驱散跳舞人群,有的居民放藏獒、有的在楼上泼粪、有的安装高音喇叭、有的开车冲撞,导致激烈对抗。为破解这个难题,公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园内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公园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不得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公园管理部门将按照各公园广场所处区域不同确定昼夜噪声限值,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牌。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被依法处罚。
解读之九:公园条例为什么禁止在公园内燃放孔明灯
《公园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园内燃放孔明灯”。孔明灯是利用热气球原理升空的,热气来源于灯内固体酒精等燃料燃烧。升空的孔明灯如果遭遇大风、树枝或电线阻碍、灯的自身出现问题等意外情况,就容易在燃料燃尽之前坠落,万一掉到易燃物上面,极易引发火灾。我们从电视、报纸、网络等时常能看到各地因孔明灯引发火灾烧毁房屋、农民大棚等现象。我市是山水园林城市,公园依山傍水,孔明灯坠落到水库里严重污染水源,挂到树枝上也很难清除,特别是防火期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山火,造成巨大损失。希望全体市民遵守条例,爱护环境,自觉做到不燃放孔明灯,并劝阻他人燃放孔明灯。条例实施后,燃放孔明灯就是违法行为,造成火灾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之十:公园条例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人怎么处罚
违法就要受到处罚。公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园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园条例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抗拒、阻挠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处罚不是目的,希望大家都能遵守条例,做守法公民,共同创造和谐美丽的公园环境,让生活在七台河的每一个人都因公园而增加几分幸福感。
解读之十一:违反公园条例规定的行为谁来管
公园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违反公园条例规定的行为将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理和处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在公园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便于市民发现违反条例行为及时举报,并对举报问题立即查处,及时回应。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第四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第五条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第六条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第七条捕犬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第九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转指定的防疫单位处理,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
第十条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