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切实解决广大市民反应强烈的犬患影响环境问题,提高养犬人自律意识,保障和巩固创卫成果。根据《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建成区开展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行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
二、养犬人携犬外出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三)即时清除犬粪。
三、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立即予以处理。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尸体要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
(六)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
七、违反规定,拒绝、阻挠捕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