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养狗最新政策规定,玉溪养狗条例最新

更新时间:2023-07-12 19:31:16文/高考志愿库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好《玉溪市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十件惠民实事任务,11月8日,玉溪市公安局在江川分局组织召开全市公安机关落实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推进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逵,治安支队主要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各分、县局分管治安局领导、治安大队大队长参加会议,会议由治安支队杨兴龙支队长主持。

参会人员首先前往江川分局养犬登记办证点进行实地参观学习,随后在会议中江川分局交流了工作经验,登记办证单位介绍了电子登记办证工作情况,各分县局依次汇报了工作情况、遇到的问题困难和下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曾逵同志提出四点工作意见: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二是要强化工作措施,周密部署稳妥推进;三是要密切部门配合,全环节全方位推进;四是要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登记管理信息化水平。

据悉,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机制,将进一步让群众规范养犬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实现全市城市建成区养犬登记办证率、犬只狂犬疫苗免疫率90%以上,使城市建成区不文明养犬行为明显减少,让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走进更规范化的轨道。

依据《养犬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市民饲养犬只的,应依法登记办证和接受免疫请携带饲养的犬只到农业(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并到所在地养犬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栓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2.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制止;

3.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4.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5.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犬绳、犬链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大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7.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8.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疫区引进犬只。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养犬应文明养犬,请维护公德,注意下列事项:

1.犬只粪便应立即清除;

2.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运行高峰期;

3.携犬应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

4.不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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