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消息,河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500元,以下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7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我省是革命老区,兵源大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59万人,今年中央和省财政再次增加经费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9940元、56780元、54660元;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2590元、49420元、46290元;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43100元、38910元、35750元;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33670元、29440元、27340元;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6310元、24890元、21030元;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9990元、17890元;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2620元、11550元;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0480元、842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9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2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2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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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调
11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近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均不同程度提升。
调整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仍按残疾等级和性质发放,最高可达每年662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年21030元、18050元、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45930元、45930元、20720元。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26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184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年116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此外,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各有提升。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均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