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记者从州财政局了解到,中央、自治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有残疾、定期抚恤金,各类生活补助金,享受残疾抚恤金调整的“伤残人员”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等级为一至十级)。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三属人员”“三红人员”及带病或参战退役、退伍人员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都有了提高,“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三红人员”(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从10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涉核退役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600元和7200元;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6800元和1242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即从10月1日起,每人每月3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70元。
此次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也作了调整。从10月1日起,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在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即每月4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为每人每年7440元(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党的,为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党的,为每人每年5760元(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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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一级抚恤金每年64140元,比原来提高5830元(原58310元);伤残二级抚恤金每年56780元,提高5160元(原51620元),伤残三级抚恤金每年49420元(原44930元),伤残四级抚恤金每年38910元(原35370元),伤残五级抚恤金每年29440元(原26760元),伤残六级抚恤金每年24890元(原22630元),伤残七级抚恤金每年17890元(原16260元),伤残八级抚恤金每年11550元(原10500元),伤残九级抚恤金每年8420元(原7650元),伤残十级抚恤金每年6300元(原5730元)。
该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未发放的今后按该标准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