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病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施行以来,有效减轻了泸州市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昨日,记者从泸州市政府七届100次常务会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支付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调整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据悉,新的补充医疗救助政策将于2017年1月1日执行,原有实施方案同时废止。实施新的补充医疗救助后,各区县不得降低原有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新的补充医疗救助政策2017年1月1日执行
图据网络
扩大救助范围
据了解,原救助范围为终末期肾病和癌症两大类,此次调整扩大了可申请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救助病种调整为终末期肾病、癌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等11类。
上述11类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城乡医疗救助”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需要救助的,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
调整救助标准
《通知》明确,将调整对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补充医疗救助标准,降低市民享受救助的“门槛”。
根据《通知》,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终末期肾病接受肾透析治疗的城乡困难群众,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超过0.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而在调整以前,终末期肾病患者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在1万元以上才能享受补充医疗救助。
其他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癌症或其他9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调整以前,补充医疗救助标准为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
调整申报时间
《通知》明确,补充医疗救助申报日期调整为上半年7月10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今年下半年的补充医疗救助申请日期按原政策执行,申报日期为原定的2017年2月10日前。
享受民政城乡医疗救助的困难人员,在按规定申请民政城乡医疗救助的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填报《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城乡医疗救助时同步审批,并由区县民政部门将审批表报一份原件到市民政备案。
特殊情况需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的,由市、区县领导审定后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