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30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申请条件
1、按经常居住地登记
2、人户一致
3、有合法固定住所
4、整户迁移
申请材料
1、申请户口迁移报告[材料说明:原件]
2、相互关系证明;[材料说明:结婚证、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材料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到迁入地采集照片(16周岁以上)[材料说明:原件]
5、迁入、迁出地居民户口簿[材料说明:原件]
6、卖房投靠的需提交建设部门盖章的《衢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迁移人户主持身份证到场签订无房承诺书[材料说明:原件]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形式审查
3、符合当场办件手续的,给予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