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自1月起,由省财政出资,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据悉,此举将使960多万名城乡老人从中受益。
据了解,本次提标,省财政将每年增加支出约6亿元,这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财政收入减少的大背景下,河北省委省政府重视民生、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的一次惠民行动。通知还鼓励各市、县(市、区)在此次提标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截至12月底,河北省共有3440.3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8.40%。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万人,共有963.55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者领取了养老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河北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起继续提高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这是河北省第三次为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通知》还要求,从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