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0 03:21:41文/高考志愿库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不少对乡村医生的利好措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每年定期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健全定期进修学习机制,保证乡村医生每三年到五年,免费到县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

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要的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安排。

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各地可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统筹安排。

实施村卫生室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结合《河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建立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机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以需求为导向,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三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培养。

免费医学生主要以农村生源为主,毕业后分配到村卫生室执业。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在编制管理上,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为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我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在和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标准,加大补助力度。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推广契约式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每个家庭都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

契约式服务是指:乡村医生或由上级医疗机构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契约式服务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开展区域医疗联合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上级医院医务人员应主动参与签约服务团队,加强技术指导,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我省将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为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为改善村卫生室服务条件,县级政府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等日常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云计算平台,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实现新农合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监管、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注册获得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与村卫生室分担、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政府保障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县级政府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并向困难地区倾斜。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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