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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提取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纳税发票,租金提取金额上限为每年不超过16200元(上年度银川市租房市场平均面积90?×平均价格15元/?×12个月=1620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可同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提供物业管理费缴纳发票)。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10年(含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
职工或配偶其中有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则房屋装修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且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最高上限为79200元(度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5500元×普通商品房面积×10%)。
缴存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购房人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以及共同购买人为同户未婚成年子女关系且购买人中有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
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二手房为60%)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二次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分别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60%。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余额(含担保)在20万元以内的,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含担保)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二手房最高限额30万元;商品房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50万元)。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管理费缴纳发票。职工及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
缴存职工(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个人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原购房合同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且夫妻双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由5级审批(初审、复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审贷会审批)简化为3级审批(初审、复审、终审)。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