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的到来也预示着新的一年的开始,那么,新的一年加班又怎么算加班费呢?
根据相关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认。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下:
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一个工资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166.64个小时的,超过部分企业不得安排员工调休,而是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员工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若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无论实际工作时间总和是否超过166.64个小时,企业都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经批准实际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由于其工作时间高度灵活,员工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企业不得限制其上班下班时间,因此不存在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工时制度 | 工作日加班 | 休息日加班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标准工时制 | 150% | 200% | 300%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150% | 无 | 300% |
不定时工作制 | 无 | 无 | 无 |
明确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后,计算加班工资时还有一个特别关键的要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此项则直接决定加班工资的最终数额。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