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部队士官改革转业政策,四类退伍兵可积分选岗

更新时间:2023-07-07 06:10:58文/高考志愿库

日前,苏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积分选岗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中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可“积分选岗”。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出现役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实行量化考核、积分选岗的安置办法。据介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以下四类人员:(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积分,是根据部队移交档案中的材料,按照规定的计分标准计算的退役士兵个人总得分,由军龄职务分、立功受奖分和政策附加分三部分组成。档案没有记载,原则上不予积分。所有积分项目的截止日期以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为准。

选岗工作由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退役士兵个人档案考核积分情况经退役士兵本人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计入选岗排序积分。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应在选岗前将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包括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向退役士兵公开,以便于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情况权衡选择。选岗按照退役士兵的积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积分相同的按照入伍时间先后、职务高低、任职时间先后的顺序选岗。选岗须由退役士兵本人参加,一旦选定,不得改变。退役士兵选岗后的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接收单位现场办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鼓励士兵在部队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1 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出现役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实行量化考核、积分选岗的安置办法。

第三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 29 条规定的以下四类人员:

(一)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阅档、积分、选岗工作由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是根据部队移交档案中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标准计算的退役士兵个人总得分,由军龄职务分、立功受奖分和政策附加分三部分组成。档案没有记载,原则上不予积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有积分项目的截止日期以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档案考核计分标准

(一)军龄职务积分。

士兵在部队每服役一年计 3 分,不满 6 个月的计 1.5 分,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计 3 分。任代理排长(或相当职务)的加 6分,任班长、文书的加 4 分,任副班长加 2 分。以上职务任职不满 1 年的,减半加分。

(二)立功受奖积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加 50 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 40 分。

2.立一等功的首次加 40 分,此后每次加 25 分;立二等功的首次加 20 分,此后每次加 15 分;立三等功的首次加 10 分,此后每次加 5 分。受嘉奖的首次加 4 分,此后每次加 2 分。

3.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的首次加 5 分,此后每次加 2 分(总分不超过 10 分)。

4.受中央军委表彰的加 25 分;受解放军总部表彰的加 20分;受大军区级单位表彰的加 15 分;受军级单位表彰的加 8 分,受师(旅)级单位表彰的加 6 分;受团级单位表彰的加 4 分。

5.因参加双拥创建、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受到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比照军队表彰单位的级别予以积分。奖励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分数。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加分一次。

(三)政策附加积分。

1.是烈士子女的加 40 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每年加 2.5 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服役期间参战的,参战不足一年的加 5 分,满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加 10 分,两年以上加 15 分(以档案记载为准)。

4.因战致残的加 15 分,因公致残的加 8 分,因病致残的加4 分。

5.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不满一年的加 5 分,满一年以上

两年以内的加 10 分,两年以上加 15 分。

6.具有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分别加 3 分、5 分、10分。

(四)惩戒扣分。

1.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分别扣减 7 分、12 分、20 分、30 分。

2.受过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扣减 5 分、9 分、13 分、17 分、21 分、25 分。

3.因年度考评不称职退出现役的,扣减 3 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下一个处分档次分数。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按减分较多的处分扣分。

第八条 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计划,由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部门根据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拟订,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

苏州市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 选岗工作由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布个人积分。退役士兵个人档案考核积分情况经退役士兵本人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计入选岗排序积分。

(二)公开安置计划。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应在选岗前将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包括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向退役士兵公开,以便于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情况权衡选择。

(三)组织公开选岗。选岗按照退役士兵的积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积分相同的按照入伍时间先后、职务高低、任职时间先后的顺序选岗。选岗须由退役士兵本人参加,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四)办理交接手续。退役士兵选岗后的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接收单位现场办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自愿改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须在公开选岗前向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一次性创业补助金。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岗或参加选岗后拒不服从安置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十三条 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制定歧视性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违规、违纪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要求安排工作且退役时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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