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从河南省人社厅了解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日前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按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办法》指出,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还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另外,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在职业年金领取上,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既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对于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有效转换,有利于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养老金的既得收益权的流动性。中国的企业年金从理论上讲仅适应于企业,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如何实现,如何实现公职人员劳动力与企业劳动力的有序合理流动,这对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有效的税收激励是职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受制于较多因素,其中较少的税收优惠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很多国家把发展职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激励政策。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应与企业年金统筹并行。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二者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在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推进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发展,使二者共同构成一个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了出来。如果不为公职人员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对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将形成阻碍,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建立起来后,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