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山东济南教师绩效工资说明

更新时间:2023-07-10 16:17:19文/高考志愿库

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20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历城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历城教【2014】98号)。为让广大教师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按照《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精神,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本次新增绩效工资主要包括:一是年终一次性奖励;二是新增的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三是新增的班主任绩效工资。班主任绩效工资按照非寄宿制学校每班每月增加400元、寄宿制学校每班每月增加500元的标准增加,专项用于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

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和新增的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已于12月份足额到学校并结转到度使用。的年终一次性奖励、新增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班主任绩效工资已经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新增加的绩效工资,各单位可以按照原绩效工资办法执行;1月起,应当按照新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1月10日上午教育局召开会议,要求各单位着手制定新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实行的是不同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构成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20号):“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应当先确定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其余30%总量按要求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再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20号):“学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首先应在学校主管部门指导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分配程序。分配办法的制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第二,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科学设置考核载体,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避免随意性,确保公正性;第三,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第四,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关系”。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教师队伍稳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20号)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的,不同区(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本身就存在差距,有的是市(地)级高一些,有的是区(县)高一些”。事业单位比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水平。据了解,我市仍有个别县区目前尚未落实本次新增绩效工资政策。

历城区教育局

2015.01.13

昨日上午,从教育部获悉,目前中青年教师已成为主体,高校教师45岁以下占比超七成。下一步,将改革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大幅度提升教师工资绩效部分的比例。此外,“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需要根据学龄人口高峰迁移做适当师资储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期评估教师队伍建设第三方评估组组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石中英介绍,截至,全国有各级各类普通学校专任教师1507.67万人,比2010年增加102.22万人。年龄结构不断优化,中小学教师40岁(不含)以下占55.99%,高校教师45岁(不含)以下占71.65%,均比2010年有较大幅度提高,中青年教师成为主体。

石中英坦言,到2020年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目前,我国教师工资不高、工资增长幅度低,未能反映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具备的地位待遇。农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局面尚未完全形成。吸引、鼓励、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还需要政策引导。

此外,未来五年将继续推动地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推动地方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引导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力争将这一政策扩大到所有乡村地区,同时引导各地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此外,健全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水平稳步增长。改革绩效工资政策,大幅度提升教师工资绩效部分的比例。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建立符合职业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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