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解放军士官待遇

更新时间:2023-07-13 14:39:16文/高考志愿库

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

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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