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2、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上调至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4元上调至12.5元;
(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
3、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上调至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0.5元上调至11.7元;
(三类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
4、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00元上调至13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7元上调至10.9元。
(四类地区包括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生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下列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