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个瘦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更新时间:2023-07-13 05:06:30文/高考志愿库

近日,自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目前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了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随后组织实施。但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差异,启动实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浙江虽尚未公布实施办法,对于浙江未来的走向,长期从事劳动保障研究的学者陈诗达表示,“还是有迹可循”。

近期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为负319亿元。那并轨之后,浙江是否会存在这样的缺口?

陈诗达表示,浙江的问题不大。

一方面,由于近年来浙江持续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所带来的政策红利,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多,基金积累越多,抗风险能力也越强,这从根本上保障了浙江养老金的来源。

另一方面,浙江作为劳动力输入大省,存在资金的积累。外来务工人口较多,流动性大,某种程度与广东省相似。长期以来,当流动人口离开浙江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单位缴纳的部分则需保留在本地。所以,浙江有了一部分“社保沉淀”。

陈诗达说:“浙江的原则是平稳过渡,就高不就低。”这与国家规定十年过渡期,限高保低的原则一致。

据19省的实施方案观察,总体与中央改革目标一致。即以10月1日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根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核定。

情况最为复杂的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这部分人群。当前,国家规定为这部分“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陈诗达举例,如果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高于老办法的500元,则每年按照10%的比例进行发放,以确保这部分人待遇不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浙江省养老并轨方案细则暂未正式出台。对此,陈诗达认为,不管新办法还是老办法,浙江的改革希望做加法,基本不会出现养老金减少的情况。

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从10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随后组织实施。不过,并轨涉及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及操作问题,各地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各地启动实施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

养老“并轨”事关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记者就并轨后四大焦点进行了调查。

个人按8%缴费 “延迟退休”参保有设计

梳理各地养老“并轨”实施意见,发现各省份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表述有所差异。

例如,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分析说,上海在上世纪90年代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已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合并到一个制度框架中,因此会尽量沿用以往文件中的一些说法。其他省份刚刚并轨,尚处于磨合阶段,将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关的各种收入详细地列出,也是为保证制度顺利并入新的轨道。

专家表示,表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多少差异。

三来源保障养老金发放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关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为负的319亿元。

国务院发文时指出,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这一方面,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其中财政补助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定来源之一。因此,即使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不足,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来保障基金收支在总体上保持平衡,为所有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维刚说。

唐钧强调,并轨后财政投入的压力会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对于一些相对贫困地区。他在基层调查发现,有的县财政连公务员工资上涨都没落实,再要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更加困难。为缓解财政的压力,保障基金平衡,需要长期的制度安排。

数量庞大的“中人”待遇确保不降

改革后,养老金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查阅各地实施方案发现,总体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10月1日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没有变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根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核定养老金。

关键在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数量庞大,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占绝大多数,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将有何变化?记者调查发现,国家规定为“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并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如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统筹范围内外均实现无障碍流动

养老“并轨”改革陆续启动实施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如果调动工作,养老金如何转移接续?记者采访发现,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专门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一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想要辞职“下海”,也不用担心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改革后,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养老保险转移方面,我们做了全面的设计。”宁夏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崔新颖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想离开的,无论参加哪种养老保险都能实现转移,缴费年限实现连续计算,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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