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规定,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为进一步明确待遇申领等具体事宜,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生育并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同时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须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特此通知。
去计生办登记需要的证件:2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生证,一寸照片(彩照、黑白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