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加班费以标准工资为基数

更新时间:2023-07-15 19:21:37文/高考志愿库

深圳市统计到仅拖欠工程款就达11.13亿元,拖欠工人工资8995万元。在之前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深圳市法制局局长李华楠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工资草案》),该草案第一次提出了“标准工资”这一概念,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劳动部门将处以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也适用该法,但该法本身并没有把“三来一补”工厂员工纳入调整范围。但实际上“三来一补”工厂在深圳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是深圳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深圳还将长期存在。但由于“三来一补”工厂并不是法人,只是中外合作项目,其存在的时间长短不一,规模大小也不一,其工资支付行为很不规范,发生工资纠纷的案件也较多。为保持与《劳动法》的一致性,《工资草案》将“三来一补”工厂及其员工纳入了调整范围。

李华楠说,《劳动法》中对工资没有定义,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外使用名目繁多的各类工资性补贴、津贴等费用,员工一旦与企业因工资发生纠纷,依据工资所获得的各类补偿,仅仅为在企业正常工作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权无法保障。《工资草案》因此将工资定义为:“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用;(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四)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但由于这个“工资”实际上还是一个总括的定义,给其它依据工资计算的劳动报酬,如加班工资等的计算带来了不便。在加班工资等的计算方面,《劳动法》只规定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多少倍支付工资报酬,但本身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理解不一,导致员工加班加点后所得的工资报酬还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解决这个问题,《工资草案》提出了一个“标准工资”的概念,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时将“标准工资”定义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等以及按季度、半年等结算的业务提成;(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这样,既可以保证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又方便用人单位操作。“

对于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行为,《劳动法》只是规定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而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企业恶意欠薪后,劳动部门却因为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而无能为力。员工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仲裁和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少劳动者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都无法承受。基于此,《工资草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员工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的,劳动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期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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