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低工资上涨年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0 10:18:46文/高考志愿库

记者从市委常委会议上获悉,天津今年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出台,共涉及20条增收政策措施。

(一)着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盯住新增项目,提前介入贴紧跟近,在项目立项的同时签订用工协议、项目开工的同时开展技能培训、项目竣工的同时输送人力资源;盯住现代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给予重点扶持,促进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盯住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农业和乡村旅游业,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京津菜篮子产品供给区和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预计安排新增就业48万人。

(二)着力促进重点人群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新一轮帮促政策。对毕业学年的,重点抓好见习、培训、职介和创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做好实名制登记,实施重点帮扶;对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促进转化为劳动合同;对困难大学生加大帮扶力度,实施托底安置。强化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在全市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帮扶通报制度,做到不漏一户、不丢一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率达到85%以上。抓好“万企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就业需求,细化安置方案,用好帮扶政策,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定向定量定责帮扶办法,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基本保障企业用工需求。预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三)着力推动大众创业,带动就业稳步提升。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推广红桥区意库“中国星合伙人”预孵化模式,通过房租、岗位、保险等方面的补贴政策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台大学生网络创业扶持办法。举办全市创业大赛,营造全民创业氛围。理顺工作机制,破解融资难题。推广和平、蓟县、武清、宝坻等区县小贷工作模式,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小贷规模。预计扶持3万人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

(四)继续大力发展高端产业。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推进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培育高端服务业发展,扩大高收入人群比重。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我市的优势,引进首都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落户天津,带动收入水平整体提高。

(五)千方百计加强职业培训。一是继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按照普惠实用、就业导向和公共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就业培训福利制度,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鼓励引导各类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包”模式的标准化培训和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培养数以百万计的技能人才。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继续扩大培训补贴职业范围,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按照“需求引导培训,补贴对应等级”原则,对参加紧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人员,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80%?100%的职业培训补贴,调动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三是调整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指导标准。技师津贴指导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调整为不低于200元,高级技师津贴指导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调整为不低于400元,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六)统筹做好企业职工增收工作。一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人均由1680元调整为1850元,增长 10.1%。二是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下线、上线分别为10%、3%和18%。继续发布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新增发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指导线。加强执行情况分析,指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三是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力度。全面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按照人社部部署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充分发挥三方职能作用,紧密依托企联、工商联、国资委、行业协会和地方商会,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协商质量。,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建会企业达到85%以上。四是完善职工福利待遇与社平工资动态调整制度。继续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时调整防暑降温费、中夜班津贴等相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提高公交司机待遇水平。按照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全面提升公交运输服务能力,拟用3年时间将公交车驾驶员工资提高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将公交车驾驶员列入我市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10%的增幅测算。全市172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30元,预计增收47.5亿元。

(九)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城乡居民两项养老待遇,即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贴。预计全市有77万城乡居民受益。同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待遇标准。一是提高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补助标准。由520元增加到670元,年人均增加150元。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付费办法。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及剖腹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由按定额付费改为按产次付费,标准统一提高为职工每产次 3800元、居民每产次2280元。三是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将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水平,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调整为60%,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具体标准相应调整。四是扩大居民门诊就医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五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 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

(十一)稳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增加工伤康复项目,积极推动工伤职工开展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减轻致残程度。

(十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拟从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840元、880元调整为920元、960元,月均增加80元,增长9.3%,预计增加基金支出0.28亿元。

(十三)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继续按照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国家文件精神,从1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7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十四)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从4月1日起,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440元调整为705元、54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92元、132元调整为212元、162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集中供养标准1080元,分散供养标准 810元。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别,争取3年内达到救助标准统一。

(十五)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象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为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分散供养的为1.5倍。

(十六)为困难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从1月1日起,凡具有天津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重残、重病、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或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境,且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儿童,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200元。

(十七)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经市政府批准,从10月1日起,提高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水平,预计覆盖受益人员1.5万人,月人均增资800元,并将在形成9个月的翘尾影响。

(十八)继续落实好价补联动机制。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城乡低保比例关系调整农村困难群众物价补助标准。

(十九)做好住房困难群体帮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增发放租房补贴1万户,发放补贴资金4.5亿元。从7月1日起,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系数由26%调整为30%,与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达到同一水平,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调整缴存比例和系数。经测算,预计年人均增收约3200元。

(二十)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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