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春前夕,我市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5]28号),明确从5月1日起调整全市(含四市三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承受能力,在充分征询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30元/月调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1元/小时调高到13.3元/小时,两者的升幅均达19%。本次调整从5月1日起实施,让我市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对自身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整和测算。
我市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