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那么重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怎么登录,在哪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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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继续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继续教育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CONTINUING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地区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继续教育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为专技人员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址是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邮编40114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组织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补充拓展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专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3.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各类工程的组织实施和项目协同。
4.严格落实《重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认真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5.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断提高协会凝聚力和发展力。
6.为会员单位提供与继续教育有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交流学习、会务活动等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交流合作。
7.整合利用协会优质资源,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拓展市场化培训空间。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申请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协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活动;
4.获得协会咨询服务和提供各种资料的优先权;
5.会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享有协会的协助与支持权;
6.协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按时交纳会费;
4.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5.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并及时报送交流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前应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完清有关手续备案后,方能退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其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表彰和奖励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继续教育优秀学术论文作者;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及其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其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其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其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及其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因故变更,须由原会员单位提出递补意见,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副理事长单位1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500元/年,个人会员单位100元/年,会费每年征收一次,由协会开具收费凭据。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要民主理财,经费运作要力求开源节流。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2年12月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