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雨露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雨露计划项目,是指纳入雨露计划扶持政策范围的职业学历教育补贴项目和转移技能短期培训补贴项目。
第三条 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坚持“精准扶贫、瞄准对象、直补到户、应补尽补、规范管理、提高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贴政策,引导更多的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学历教育、青壮年劳动力参加转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转移就业增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第四条 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全省雨露计划的规划制定、检查督办、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市(州)扶贫办负责本地区雨露计划政策宣传、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管。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雨露计划培训计划申报、基层政策宣传、项目实施、补贴对象认定和直补到户等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雨露计划项目的实施范围是: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09个省定重点老区乡镇、200个省定重点贫困乡镇和其它插花贫困地区。
第六条 凡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如有子女当年在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一、二年级),以及有青壮年劳动力当年参加转移技能短期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均有资格获得雨露计划项目补贴。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户或人员,均不得纳入雨露计划项目补贴的范围。
第七条 雨露计划项目补贴资金在省下达的因素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中,按照“瞄准对象、应补尽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切块安排。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市(州)扶贫办备案、省级扶贫办备查后实施。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职业教育培训1000元/人/学年、短期技能培训600元/人的雨露计划培训补贴标准。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与政策宣传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实行县(市、区)测算申报、市(州)审核下达的管理方式。各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本地区贫困生源状况,本着实事求是、应补尽补的原则,合理测算和拟定年度项目补贴人数规模,确定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报请市(州)扶贫办审核后下达,并于2月底前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九条 做好雨露计划项目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各县(市、区)扶贫办要通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相关会议、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短信、张贴公告、村务公开栏和向贫困农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雨露计划项目政策向全社会、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积极主动彻底公开,将补贴政策、投诉电话等宣传到每个村、每个贫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切实保障每个贫困户的政策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贫困户子女或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应本着“自愿培训、自主选择”的原则,由有培训愿望的贫困户子女或劳动力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信息,自主选择经教育或人社等部门认定资质的高、中等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主动报名参加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技能。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雨露计划项目补贴政策的落实实行属地管理,补贴对象按照“农户申请、乡村证明、县办审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补贴手续。
第十二条 凡当年有子女接受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户,可向所在乡(镇)、村或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享受雨露计划项目补贴的申请,真实完整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附上就读子女照片、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申请表》由所在行政村或乡(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凡当年已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的贫困户劳动力,可直接向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提出享受雨露计划补贴申请,并填写《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市、区)扶贫办收到上报的《申请表》、《短期技能培训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负责对申请雨露计划补贴的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是否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或劳动力。
2、是否在校接受全日制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并有正式学籍。
3、是否当年已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经考试考核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资格经审查初步确认后,其名单应在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及县(市、区)内雨露学员较集中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户主姓名、家庭住址、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学校及年级、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无疑义后,由县(市、区)扶贫办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汇总造册,形成补贴对象名单,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将学年补贴资金一次性直补到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雨露计划补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州)扶贫办要重点加强雨露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雨露计划政策是否向全社会、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全面公开,政策宣传是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雨露计划补贴的申请和对象认定与公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纳入补贴的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或劳动力。
3、雨露计划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教育或短期技能培训是否真实。
4、雨露计划人员名单、报账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编造虚假名单,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5、雨露计划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6、是否存在因工作不力、信息不透明、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惜补等主观因素,而导致应补尽补政策不落实。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扶贫办在对各地雨露计划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对于性质恶劣并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予一定额度的扣减处理。
第十九条 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雨露计划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雨露计划项目效绩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指标,量化评价标准,考核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驻村工作队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扶贫工作考核评价和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雨露计划项目效绩考核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做好雨露计划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等纸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补贴对象花名册要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查。同时,要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及补贴资金发放的电子台账登录贫困农户信息系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雨露计划转移培训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分别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市(州)扶贫办上报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由市(州)扶贫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扶贫办。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软件,逐步实行网上申报、手机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筛选,网上审核等,提高补贴对象瞄准率和资格审核工作效率,减轻贫困农户申请和扶贫部门管理运行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