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制度,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建立职业院校聘请高水平公共基础课教师、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的制度,鼓励聘任企业家到学校兼职任职。建立符合职业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分配向“双师型”教师适当倾斜。
(十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职业院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各类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举办企业大学或特色学院。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开展职业院校与本科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办学改革试点。支持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国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四)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校招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探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院校学籍管理系统。
(十五)建立职业教育服务终身学习机制。支持各区整合利用区域内职工大学(社区学院)或高等职业学院、开放大学分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等教育资源,建立一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社区学院,开展中、高等学历教育培训。支持行业企业依托职业院校、企业大学、特色学院开展职工培训,鼓励行业企业参与教学实训和学校教师实践培训。推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探索对非学历职业培训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分银行和职业资格考试等机制进行学历认证,畅通一线劳动者和社会人员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
(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在境外建立分校,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优势特色专业领域招收当地学生,探索多种形式的国际化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引进国际先进、成熟适用的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师资培训、教育评价和数字化教育资源。鼓励职业院校聘请境外优秀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每年选拔一批优秀职业院校学生到境外职业院校访学以及赴知名企业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