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方案

更新时间:2023-07-17 19:40:02文/高考志愿库

一、原则和要求

体育考试是升学考试,关系到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因此,考试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现场考试要按照全市“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即统一考试项目、统一成绩评定标准、统一考试规程、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仪器设备标准。

区县要加强对考试关键环节的监督。市教委、考试院和教科院将在考试巡视期间进行监督检查。

二、内容和项目

体育考试以《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运动技能领域(水平四)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修订)》测试内容为基本范围。男生和女生的考试项目均为3项。

(一)男生

1.1000米,必考项目。

2.引体向上或原地正面掷实心球(以下简称“实心球”),考生从两个项目中选择一个。

3.足球运球绕标志物(以下简称“足球”)、排球垫球(以下简称“排球”)、篮球运球绕标志物(以下简称“篮球”),考生从三个项目中选择一个。

(二)女生

1.800米,必考项目。

2.一分钟仰卧起坐(以下简称“仰卧起坐”)或实心球,考生从两个项目中选择一个。

3.足球、排球、篮球,考生从三个项目中选择一个。

学校和任课教师要提前指导学生做好考试项目的选择。体育考试报名结束后,考试项目不能更改。

三、成绩评定

现场考试各项目测试和成绩评定均由仪器设备完成。

(一)普通考生

各单项成绩满分为10分,成绩评定标准见附录1和附录2,三个项目成绩之和与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一起计入升学考试的总成绩。

现场考试和过程性考试均保留原始成绩,不单独进行“四舍五入”的处理。考试结束后,两者相加,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作为学生本年度体育考试的最终成绩。

(二)免考考生

学生持相关证明,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现场考试免考申请表》,经家长签署意见、学校初审盖章、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确认后,由学校报区县体育考试考务办公室审定。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第一类: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应当凭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办理相关手续,现场考试以满分30分记录;过程性考核的计分办法按照《北京市初中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10分(满分)至6分(60%)的分数评定。

第二类:在初中阶段因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而长期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其最终成绩按照总分(40分)的60%(24分)记分。

第三类:因临时伤病不能参加现场体育考试的学生,其最终成绩由两部分合计组成:一是现场考试成绩满分(30分)的60%(18分),二是过程性考核成绩(与正常学生的计分办法相同)。

(三)缓考考生

女生特殊生理期或考生临时伤病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现场体育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第一,考试开始前申请者,办理要求如下:女生特殊生理期,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现场考试缓考申请表》,缓考考生、学校医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均须签字,经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因伤病原因申请缓考的考生,办理程序同上,但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第二,经两次检录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者,办理要求如下:女生特殊生理期,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现场考试缓考申请表》,缓考考生、考试现场医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均须签字,经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伤病原因申请缓考的考生,办理程序和要求同上。

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按免考第三类学生处理。

区县要严格执行免考和缓考的办理规定,控制这类考生的比例。统一体育考试结束后,区县考试管理部门需将本区县缓考人员名单、缓考的时间和地点上报市考试院。缓考应当在区县统一体育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周集中组织,并严格按照统一体育考试的相关要求实施。

(四)特殊情况考生

既不符合免考条件,也不能按照普通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评定的考生,其成绩评定办法参照京教体美〔2010〕19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四、组织和实施

(一)考试方式

各区县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测试,当场向考生公布成绩。

(二)考试时间

学生毕业当年的5月份,具体时间由区县确定。同一区县的考生必须在区县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每名考生的全部项目必须在一个单元内(半天内)连续完成。

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由区县考试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中断考试。由于上述原因中断考试,不能在一个单元内考完3个项目的考生,经考务办公室批准,可在当天考完。如当天不能考完,已经考试的项目成绩无效,其补考时间另行安排。

(三)考试顺序

1000米和800米是考生最后参加的考试项目;其他项目的考试顺序由区县统一自行安排。

(四)场地和器材

考试场地设置在封闭的、有6条及以上环形跑道的400米田径场内,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把部分项目设置在体育馆内。

所有项目的量评使用仪器设备测试,仪器设备要求见《北京市中考体育现场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考试中使用的其他器材,除本文有明确的规定外,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每一个单元的考试开始前,必须对场地器材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五)场地设置及测试规范

1.足球

(1)场地器材规格及设置要求

场地设置在田径场中部的平整场地面或独立的足球场上,表面为天然或人工草坪(不能为光滑的硬地),各场地之间相互独立,避免考试过程中互相干扰。设置要求如下:

长30米,宽4米,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标志线。起点线前5米处开始设置标志杆,标志杆与两侧边线相距2米,共设5根,各杆之间相距5米。起点线中间1米处为考生出发区域。设置方式如图所示:

  

足球测试场地设置示意图

标志杆高不低于1.2米,考试用球的规格为5号足球(其重量为396-453g,周长为680-710mm),球内气压符合足球竞赛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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