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幼儿园收费标准说明,绍兴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新标准
绍兴市市区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绍兴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绍兴袍江工业区、绍兴市镜湖新区)各级政府举办(含国有民办)的公立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依据生均培养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结合政府资金投入等情况,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教费、代管费、伙食点心费。除此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保教费、伙食点心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缴费的,可按学期收取。
代管费使用范围:省定统一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必要的手工材料,春(秋)游门票及交通费。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
第五条
幼儿园等级由市(区)教育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幼儿园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等条件评定等级。各幼儿园可在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内,制定实际收费标准,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收讫后执行,并抄送市(区)教育局。分等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绍兴市市区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级评定办法详见附件二《绍兴市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适用于三周岁及以上日托班,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不提供中餐及午休的幼儿园,保教费按规定标准减收40%;寒暑假期间,因家长要求参加幼儿园困难班的,可加收每人每天1元保教费;全托(寄宿)班的保教费可在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70%。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教费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代管费、伙食点心费按实际结算。
第七条
保教费补贴一律实行统一标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票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补贴伍拾元,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照此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凭收费票据每月补贴叁拾伍元。
保教费补贴,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上半年在母亲方,下半年在父亲方报销;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在不同所在地工作的双职工,在子女入园所在地一方报销。
第八条
幼儿园是社会公益事业,目前各公立幼儿园办园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和收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扣减对幼儿园的财政性拨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幼儿园接受社会、个人捐资助教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等费用。幼儿园接受社会、个人捐赠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票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员工福利。
第九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前应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指导、监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春季新生入园起执行。现在园老生保教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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