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退费规定。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园手续的,幼儿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按要求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公办幼儿园应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如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五、责任保障
(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对普惠性质民办园发展积极给予财政支持。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监督管理,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3、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费的;
4、收取书本费的;
5、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6、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7、其他收费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幼儿园。章丘市、长清区、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提出意见,经本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